条款及细则

 

条款及细则适用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秘书服务有限公司秘书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客户请于签署申请表前细心阅读。当客户签署申请表后即代表同意受条款及细则的约束

       

1.  定义

(a)  服务提供商包括秘书公司、相关公司及秘书公司职员及其继任者

 

(b)  “客户包括服务要求者及由客户所授权向服务提供商发出指示之人仕。

 

(c) “公司乃服务提供商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法定组织

 

 

2.  服务与收费

(a)  只接受商业或工业客户申请,并需提供香港商业登记证证明。

 

(b) 客户有责任直接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经相方同意的相关支出及服务年费,以换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

 

(c)  服务提供商有权向客户征收任何与服务相关支出以确保公司保持良好情况及符合有关条例,而该相关支出服务提供商合理地认为不需要包括在服务费内。

 

(d) 服务提供商保留提供任何服务的最终决定权

 

 

3.   申请表

(a)  客户确认以上所提供的数据正确无误,如以上数据失实,服务提供商保留随时终止客户申请或服务而不会作出退款。由于以上数据失实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一概由客户负责及作出赔偿。

 

(b)  客户给予服务提供商的一切有关服务申请的书面指示同样被指为申请内容的部分。

 

(c)  客户在申请表上的数据有任何更改,必须以书面通知服务提供商

 

 

4.   收信及电话服务

(a)  代收邮件只限信件及小邮包(体积不超过21 x 16 x 9立方厘米及重量不超过3千克)

 

(b) 客户须于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信件/小邮包,否则本公司会自行处理客户逾期领取信件/小邮包而不另行通知。服务提供商不需为销毁信件/小邮包所引致的损失而负上任何责任

 

(c)   来电转驳指定电话服务只限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00至下午5:45、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d)  有关收信服务,每月处理客户代收邮件上限为一百封。

 

(e)  有关电话接听服务,服务范围只包括留口讯及来电转驳,每月接听电话上限为一百次。

 

 

 5.  网页服务

(a)  本公司的网页制作服务乃以范本形式提供,一切版面编排及不同属性的对象将不可随意作出更改 。

 

(b)  本公司在每个收费年度内为客户提供4次网页数据更新服务,惟只限于同属性的对象如原文字改动至文字、原图片改动至图片及原颜色改动至颜色。

 

(c) 本公司不须为客户网页内所提供的内容、任何网站或网页连结负上任何责任。

 

 

6.  发票及付款

       服务费用会按年及其他期限计算并必须以预付形式支付,一般情况一经支付不设退款。

 

 

7.  工作

倘若客户于发票发出60天内仍未支付全部费用服务提供商有权停止向公司提供服务假若客户因为停止服务而遭受任何类型的任何损失,服务提供商概不承担责任。

 

 

8.  指示

(a)  服务提供商会因应情况而要求客户提供数据及作出指示

 

(b)  服务提供商会根据客户的书信、电邮或传真等书面授权(或服务提供商合理地相信经由客户/客户授权者以其他方式发出指示)以代表客户身份行动。除非相方另作其他形式协议。

 

(c)  服务提供商会根据客户申请表上的资料与客户联络如客户联络数据有更改,必须以书面通知服务提供商

 

(d)   如有需要,客户必须向服务提供商通知的任何行动、信息或决定,以便完成申请任务或符合其法律责任

 

(e)  如有任何重要信息影响公司的财政状况,尤其是责任方面,无论是已确定或待确定、合约形式方面或公司的数据、系统或程序上的变更,而该信息影响服务提供商管理公司事务,客户必须通知服务提供商

 

(f)  服务提供商于合理或合法的情况下随时行动而不需通知客户

 

 

9.  责任限制

(a)  服务提供商须就服务的任何部分负上法律责任(不论所涉诉讼是以合约、疏忽或其他形式提出),则须负责的最高限额为服务提供商就涉诉讼的该部分服务或服务产品所收取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假如服务提供商已指出可能有导致相应、特殊、连带或惩罚性损失、赔偿或开支(包括但又不仅限于利润损失、机会成本等)的情况,服务提供商对该等损失、赔偿或开支均无需负责。

 

(b)   假若客户引致第三者遭受任何类型的任何损失,服务提供商概不承担责任。

 

 

10.  赔偿

(a)   如在任何时候,因根据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而有任何形式的任何申索向本公司及其人员提出,或本公司及其人员须承担或支付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费用及开支,阁下须就此补偿服务提供商(包括但又不仅限于律师费及服务提供商所涉人员的时间)

 

(b)   当申请或服务已经终止(由其中一方或其他原因)赔偿条款仍然有效

 

 

11.修改

(a) 服务提供商有权于服务期终止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客户增加服务费用

 

(b)  服务提供商有权随时修改或更改所有条款及细则而不作另行通知。如对条款及细则有争议,以服务提供商的解释作为最终决定。

 

 

12.终止服务

(a)  当服务终止及客户已支付服务提供商所有服务费用,服务提供商需向客户交回所有服务有关文件及档案。

 

(b) 客户同意服务提供商随时可完全决定终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权利而毋须给予理由。假若客户因为终止合约而遭受任何类型的任何损失,服务提供商概不承担责任。

 

倘若本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或抵触,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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